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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海、杨国峰与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嘉知初字第116号-3
案件名称杨正海、杨国峰与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正海,杨国峰,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知初字第116号-3原告:杨正海。

原告:杨国峰。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轶群,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明星村经济合作。

法定代表人:顾金根。

被告:顾金根。

原告杨正海、杨国峰因与被告嘉兴金满林木有限责任公司、顾金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海、杨国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杨正海、杨国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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