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203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Germany)。
诉讼代表人包尔·克罗斯(BauerKlaus)。
诉讼代表人里得希尔格·若根(LederhilgerJoche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若愚,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萌阳,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进出口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