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01-1号原告:力量平衡公司。
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
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
被告:张敏华。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