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婧倩,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