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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杭西知初字第193-2号
案件名称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力量平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93-2号原告:力量平衡公司。

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

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

委托代理人:曹明明。

被告:李东阳。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东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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