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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珠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刑执字第1895号
案件名称沈珠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珠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895号罪犯沈珠丰,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了(2011)甬慈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珠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2012年5月3��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珠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珠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

“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珠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珠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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