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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志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甬慈知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志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志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8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志高,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长河沧田华联食品超市业主,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志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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