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01号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HWEEYONG。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树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小舟。
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剑挺。
被告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埃尔凯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源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