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428号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缺塘艾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遵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炳权,公司职员。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泉安中路1558号晋江宝龙大酒店一楼。
负责人黄永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至18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金丰路170号11幢201室B座。
法定代表人于刚。
被告深圳市世纪金桥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益田路交汇处西南侧南方国际广场A座916。
法定代表人董春标。
被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派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