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8332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朱杰勇。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A栋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许梦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晶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晶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