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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977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饶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7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艳,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饶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2021年7月12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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