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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7号
案件名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创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米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亮,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上海创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1幢11层001A室。

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创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小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2.诉讼费用由鸿雁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小米公司无管辖权。

小米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且鸿雁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中,其在电商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显示的发货地以及鸿雁公司的收货地址均不在上海市,因此被诉销售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不在上海市。

在鸿雁公司未就被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地作出举证说明的情况下,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小米公司与创米公司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小米公司与创米公司不存在直接关联,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而且鸿雁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所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小米公司与创米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意思联络。

即便在本案中对于创米公司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也不能由此获得对于小米公司的管辖权。

鸿雁公司未作答辩。

创米公司未作陈述。

鸿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鸿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小米公司、创米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

2.赔偿鸿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鸿雁公司系ZL201620864575.2,名称为“一种带弱电接口的智能插座”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鸿雁公司发现小米公司、创米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鸿雁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

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小米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审法院无法根据被告住所地取得单独对小米公司的管辖权;

(二)鸿雁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小米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三)小米公司、创米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和意思联络,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的被诉侵权行为,即使原审法院对创米公司享有管辖权,亦不能由此获得对小米公司的管辖权。

综上,小米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鸿雁公司将小米公司和创米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选择向创米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等。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小米公司认为其与创米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鸿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方为小米公司、制造商为创米公司,鸿雁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小米公司、创米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对于小米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鸿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8330号、8332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记载了鸿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米家智能插座增强版(含双口USB2.4A)转换器的外包装盒上载明委托方为小米公司、制造商为创米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法院以创米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为由,同时考虑小米公司与创米公司之间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小米公司则认为,其与创米公司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可见,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审法院以鸿雁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行为为依据认定其具有本案管辖权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法律标准。

为解决上述争议,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

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具体到本案,小米公司、创米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鸿雁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不同的职能定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只需审查鸿雁公司提供的小米公司、创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共同侵权则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第二,关于鸿雁公司提供的小米公司、创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鸿雁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8330号、8332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米家智能插座增强版(含双口USB2.4A)转换器的外包装盒上均显示委托方为小米公司、制造商为创米公司,据此可以初步证明,小米公司、创米公司具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鸿雁公司提供的小米公司、创米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已经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有待通过实体审理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以创米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同时考虑小米公司及创米公司之间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可以原审被告创米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创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鸿雁公司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李 锋审 判 员 马 军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曼娜书 记 员 尹明琦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7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李锋、马军法官助理:王曼娜书记员:尹明琦裁判日期2021年7月9日涉案专利“一种带弱电接口的智能插座”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864575.2)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审查;

法律标准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创米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法律标准。

裁判观点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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