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再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青县天鹅商城萃岛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长途汽车站马路斜对面。
经营者:柴相桂,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青县天鹅商城萃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2020)鲁03民终75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鲁民申172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