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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永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黄江永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黄江永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福安街19号。

经营者:邱威,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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