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福安街19号。
经营者:邱威,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黄江永诚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