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961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圣阳,男,199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圣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现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圣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