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558号之一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浩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悦然,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观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2021年7月12日,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广州一腾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