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436号原告: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志力,无锡市兴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市光之彩侯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锵。
原告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光之彩侯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一种货架内置取电系统”】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无锡蜜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