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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临沂市河东区俊超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550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临沂市河东区俊超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临沂市河东区俊超五金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50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俊超五金工具厂。

原告魏鹏与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俊超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魏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鹏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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