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微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上诉人缪微微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缪微微以“其与被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己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缪微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微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缪微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