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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缪微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知终字第98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缪微微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缪微微,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微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上诉人缪微微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缪微微以“其与被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己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缪微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微微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缪微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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