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9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锡,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欣办公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华轩大厦第**105iv>法定代表人郑湖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欣办公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百欣办公用品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