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8048号 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市雅海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湛江鹰展花鸟文化创意市场第****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5M。
法定代表人:陈华斌。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迪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拾陈村es;××69A。
法定代表人:黎兆炽。
被申请人:上海芬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es;××5XT。
法定代表人:陈剑潮。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雅海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迪葆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芬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黎兆炽、黎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雅海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及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迪葆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芬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雅海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迪葆涂料有限公司、上海芬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