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5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周氏黑鸭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南路167号。
经营者:吴佳林,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周氏黑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2021年7月23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湘潭县易俗河镇周氏黑鸭食品店已停止侵权并赔偿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