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771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安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五龙岗罗贤二巷3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6。
法定代表人:许树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安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安通电器有限公司名下8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安通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