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蒲吉洲,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沱家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梁景村13组。
法定代表人:徐洲,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沱家舍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在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经营地未找到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字第70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315,000元、责令停止侵权及变更字号行为,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因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场所未能找到,责令停止侵权及变更字号行为未能实施,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