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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斌与李世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582号
案件名称王文斌与李世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文斌,李世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王文斌,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彬,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阳镇雕艺术城*号楼***室。

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斌与被告李世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世彬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理由: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均在广东省。

且异议人2004年迁至广东省居住,2008年在深圳市××了深圳市乐安居新洲市场磊德洁具店,2009年1月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2010年9月开始在深圳市社保局缴纳社保。

异议人一直在广东省工作和生活,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

本案应由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另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控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均在广东省××福田区。

异议人李世彬户籍地虽××福建省惠安县,但从其提交的深圳市居住证及所缴纳的社保等情况来看,深圳市××区沙头街道福强路乐安居101号应为被告李世彬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地址。

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及异议人李世彬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市××区,根据上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异议人李世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对其申请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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