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12号原告:斯琴巴雅尔,男,蒙古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亨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广州亨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黄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纸巾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