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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石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45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4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与石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4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石金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4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莞市虎门镇树田村富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贤。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焕鹏,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金伟,男,1964年6月5日出生,瑶族,系广州市中原二手电脑市场三意电脑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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