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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12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47号。

经营者:王湘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东方东路9号b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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