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2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47号。
经营者:王湘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东方东路9号b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望春门铭兴超市、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唐湘莲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