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肖立红,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祥瑞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端。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红与被告义乌祥瑞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