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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银与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何少银与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少银;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刘伟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95号原告:何少银。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

被告: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刘伟忠。

原告何少银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四通家具经销处、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刘伟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少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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