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40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祝,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山东卓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