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38号原告:顾兴。
原告:宋振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唯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翠。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菏泽市唯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