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839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MJC80929X。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李沧区添福瑞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111号C区1051-1052天瑞福茶具。
经营者:吴灵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添福瑞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添福瑞茶具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添福瑞茶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