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准予撤诉笔录 (2021)粤1972民初991号 时间:2021年1月15日上午12时10分 地点:立案庭 审判员 :黄凤平 书记员 :梁雪珍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菊莲日用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菊莲日用品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菊莲日用品便利店的起诉。
上述裁定,你有何意见?
原告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