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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刘水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9号
案件名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刘水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刘水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DAVIDHENRYMILL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程寅,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水招,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凤凰百货商场负责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为94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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