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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10、1011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10、1011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a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阿兰道夫。

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A611。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an)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600元,本院各收取4900元,合计98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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