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10、1011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a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阿兰道夫。
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A611。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an)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强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各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9600元,本院各收取4900元,合计9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