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3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均,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告:陈燕芳,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均、陈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