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章财,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7276号商位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