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2号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建军,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荀与被告陈建军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颖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