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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秀弟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镇经知民初字第0006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朱秀弟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朱秀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孙娜,山东成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秀弟,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弟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中,被告朱秀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可审理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系商标权属纠纷,被告经营的镇江新区大路欧家乐超市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秀弟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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