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0078、0079号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青云、郑奋勇,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泰山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廖松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成然、程龙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宗飞,海安县天富装饰材料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卡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骆宗飞侵犯专利权纠纷三案过程中,迪卡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卡乐公司撤回起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迪卡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