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05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泰丰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社区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214MA3EBXX13L。
经营者:叶安飞。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泰丰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