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306号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庹新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骑河村。
法定代表人宁振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斌,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达军,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市查桥新世纪工业园雅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统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为4065元,由原告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