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美聪,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快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成琰,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磊鹏,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柴兴骏,乐清市柳市���骏玩具商行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市西街22弄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快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柴兴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柴兴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