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1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阳光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阳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