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29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文斌,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怡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夏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怡美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