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35号原告小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美林、孙守昌,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沃斯机器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瑾。
委托代理人张荣彦。
原告小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小田公司)与被告科沃斯机器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科沃斯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小田公司以与被告科沃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小田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为2645元,由原告小田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