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07号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显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
被告白娟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
被告苏尔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