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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浙温知初字第3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白娟妹,苏尔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07号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显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

被告白娟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

被告苏尔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小温。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以其已与被告白娟妹、苏尔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超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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