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思.福利思路**。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女,1988年10月8日生,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
被告范永宝,男,汉族,身份证号3201234********,系南京装饰大世界永宝油漆经营部业主,,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公司诉被告范永宝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拉法基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永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永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拉法基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