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宁知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赵恒翼,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发(南京润泰市场正发油漆销售部业主),男,汉族,1957年1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